学习宪法心得体会8篇(《深刻领悟:学宪法心得8篇》)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是全体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宪法学习中,不仅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体系,还能提升法治意识,培养公民素质。本文将分享八篇学习宪法心得体会,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法律知识的启发与思考。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篇1
20xx年设立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在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上修订以后每年的12月4日为我国的宪法日,20xx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为积极贯彻实施我国首个“宪法日”宣传活动,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教政法〔20xx〕(1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新传教〔20xx〕(328号)要求,现就学院在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主题:自20xx年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始,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遵循,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20xx年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的主题是: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学习宣传和贯彻宪法,是关系党与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12月4日是宪法日,在普法期间,我们坚持宣传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努力提高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为贯彻实施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法制保证,维护法律权威特别是宪法权威是我们的职责。
最近学院组织了学习宪法的集中教育活动,本次学习后我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值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运用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作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 作为一名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篇2
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我校刚发的《宪法》读本,我认真学习了,通过学习提高了我对宪法的理解,对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有了更深的理解。
一、对宪法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法。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对宪法内容的解:
1、我国现行宪法明确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通过将“一切国家权力”赋予“人民”,通过进一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通过保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宪法职权,全面地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赖以建立的人民主权原则。
2、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在肯定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基础之上,又确立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既要体现民主精神,又要有适当集中。
3、宪法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原则。宪法在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这具体表现在宪法第二章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基本义务”并列加以规定。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一些公民的权利既属于权利,又属于义务,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还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原则性要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各项规定,集中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宪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现行宪法对特别行政区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上述规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为香港、澳门和平回归祖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和平统一祖国”提供了必要的宪法原则。
5、是现行宪法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境内各民族的和谐团结和发展。现行宪法全面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有力地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篇3
一、自觉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3个特点: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们通常说的,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第三,从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上述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自觉贯彻宪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加大,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化,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观念逐步增强,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一是行政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弹性很大,不好把握。有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政府机关的职责范围界定不清,管理职权划分模糊,有时产生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问题。
二是人治现象还较严重。由于受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思想以及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命令”工作方式的影响,有的人个人意志、长官意志、特权思想比较重,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权力的自觉性还不高,甚至仍存在着“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观念,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的行为。加之部分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地拉关系、托熟人、找门路、找领导,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干部的长官意志、特权思想。三是法治观念淡薄。一些机关干部片面认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是法定的执法机关,一般的政府部门不是执法机关,无所谓依法行政问题,对自己要求不严,从而导致行政行为的盲目性、随意性,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法等现象。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篇4
12月4日是法定全国第一个“宪法日”。中共中央、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借此机会,我认真了解宪法发展的历史,以及现行宪法的重要内容,有了一些体会: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非常优秀的宪法,她蕴含了华夏儿女的共同心声,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最大共识,是决定中国未来走向的最高法。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说明在治国理政的根据中,将更加注重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宪法知识在社会上的普及程度还不高,人们对宪法及其所包含的精神、价值、理念认同度不够,宪法的作用主要局限于宣示层面,对国家生活的引领和规范还需进一步提升。
卢梭有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其意义或许不光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也不局限于理念传播上的塑造,同时也是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作铺垫,甚或这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实施的体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理解和把握宪法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对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升公民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恪尽职守那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如何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这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才是真正将自己融入了医学的新发展中。学习宪法,将有助于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责任感,促进医院依法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篇5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法治”的涵义
自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对“法治”这一命题作了不懈的探讨,不断丰富了法治内涵和认识。按照柏拉图在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释,法治就是“服从法律的统治”。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思想,将法治概括为“普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以后的思想家西赛罗、詹姆斯·哈林顿、孟德斯鸠、洛克、卢梭、康德等都对法治有过精辟的阐述。目前,我国学者公认,法治至少有以下五层涵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阐述: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其基本含义是:在法律制定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和规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随意废法和立法,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认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即“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法律历来有多样性,通常有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定就有法治。真正意义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
4、法治代表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即体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权力等问题的原则、观念和价值体系,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需要,成为人们设计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对人类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史进行总结和提炼,我们认为当代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内容。
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即“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在国家和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之后,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社会状态。由此可见,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法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故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然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旨也要求 我们实行法治。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的各项制度设计和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旨,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为实现人类的完全解放,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人民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当前全党
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当前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保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
5、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国”,那么作为法律施行的最重要的载体,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相关的司法机关。故法治理念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等同于司法理念。因此,在司法工作中,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司法机关中的具体运用。
三、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
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当重要的主体力量,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用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具体而言,应当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下司法理念:
1、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对这个问题,历年来都有很充分的论述,在下文也还有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2、要全面把握司法规律与特点,尊重司法规律,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为了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很多国家都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和诉讼机制保障,切断各种不当干预法院公正审判的渠道,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空间严格限制在法庭范围内,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但是,从实践的情况看,一方面从外部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制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从内部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要依宪行使,即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两院”体制下的独立审判,是审级独立、法官审判独立,而不是“三权分立”意义的“司法独立”。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司法,首先是依宪司法。这就要求全体法官,特别是党员法官,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政治大局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
第二、司法的中立。司法中立,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和各项诉讼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确界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强化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容易影响法官中立地位的立案、调查、监督、执行等职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三、司法的公开。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法官是公正的,而且还在于他们的公正要能够被人所觉察到。这正是西方谚语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一个没有偏见的人,合理怀疑法庭对某件案件已有结论,或者存有先入为主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不可能对判决的公正性树立信心。司法活动,只有严格依法公开进行,才能产生公信力。司法公开,一是公开司法依据,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二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以及作为公众代表的新闻媒体旁听审判过程;五是公开审判结果,允许公民查阅法庭的裁判文书。
第四、司法的民主。司法民主要求审判活动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司法过程必须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当监督。审判组织的组成和决定过程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陪审制度应当发挥实际作用,使社会主流意识和价值观念有机会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
第五、司法的权威。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其权威不是来源于强制,而是来源于理性,来源于主流社会对判决理由的尊崇和信仰。如果一项法律只有靠强制才能实施,那么它必然是不能长久的。司法判决也一样,它必须反映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依靠社会的力量来促使其执行。要实现这一点,就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讲道理。近年来,法院大力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裁判文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文书的风格和技巧问题,更是一个执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问题。
第六、司法的及时。司法的及时,要求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审判,又涉及到裁判的执行,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法院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审限监督,确保案件迅速审判,及时结案。同时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执行方法和执行手段的完善、创新方面进行改进,强化执行工作。“执行难”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有的属于法院工作不力,有的属于当事人选择交易对象不慎,忽视交易安全,发生了市场风险。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处理。
3、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审判职能,切实更新司法理念,适应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国家转型期的司法要求。六中全会的建议涉及审判工作的明文只有第九方面的第32条和第十方面的第40条,但通观全文,全都与法院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主要体现为:①平安社会的构建,要求刑事审判工作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公民个人、各种社会组织的政治、经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人权。使社会生产安全,生活安宁有序。②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创新司法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大民商事审判调解和执行中和解工作的力度,纠正失范,示范规则,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③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以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要求刑事审判和民商事审判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支持金融、财税、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处理“三农”案件,土地承包、租赁权案件,资源纠纷案件,以司法手段推进新农村建设。④法治政府的建立,要求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透明行政,加快政府的改革和职能转变。⑤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对我们的管理方式,队伍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只有在全面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才能在体制、机制、队伍素质和管理创新上做出有效的应对转变,才不会辜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公正廉洁司法要求与期望。
4、要立足于依法治国、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社会构建的高度,构建适应新时期要求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要建立在符合国情民意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基础上,而不能东施效颦,盲目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那一套做法。那么这一司法理念的内涵有哪些?个人认为应是党领导下的宪政宪治,民主人权,廉洁效率,司法公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以及在其指导下建立的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可以概括为我党执政、人民主政、政府行政、民主参政、司法公正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对民主法制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了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上,这是对市场经济现代法治内在规律的高度准确把握,反映了党的与时俱进和英明伟大。因为法的本质是治官治权而不是治山治水治电治民,故依法限制全能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行政方式。因此,现代司法理念是以法治权、治官,明晰公平竞争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则,明确市场经济的各类主体,依法打击犯罪保平安,制止制裁违规维秩序,把社会各种力量纳入有序;是依法支持监督依法行政,而不是使司法沦为工具。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老先生说:建立市场经济,或法治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社会矛盾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找到化解矛盾所需要的制度安排。适应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要求,以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让各种利益群体公开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党和政府、司法机关处于超然的裁判地位,使矛盾在立足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依序、理性得到化解。这就需要防止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利益从而成为某种利益的代表,使党和政府直至司法机关陷于利益的纠纷中。理解了这一点,党领导下的宪政体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公正裁判司法的司法理念就成了常识而不是难懂的理论了。
5、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
第一,从司法角度讲,所谓“效果”是指法律功能的实现。正如我们讲审判效率指的是正效率一样,所谓效果通常也是指的正面效果。任何法律都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功能,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公正司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得以实现,也就是使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得以体现;另一方面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则是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体现。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趋于一致时,法律所具有的双重功能处于高度重合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如上世纪五十、六十年代,姑且不论当时法制如何不健全,“文”中又被砸烂,但因当时的政治,社会价值被强行统一,你怎么判,都不会出现两个效果的矛盾。相反,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新旧并存”的特点,社会关系极不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就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并不存在明显的问题,但社会认可程度不高,有关方面意见较大。因此,要跳出法院来思考法院,跳出案件研究案件,自觉从整体上全面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第二、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不违背法治原则。法治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而所谓公正,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解释,就是不偏不倚,使每个人“各得其所”。翻译成中文,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的“中庸之道”。所谓“中庸”通俗讲就是“去其两头取其中”。对民事纠纷的调处,非得分清是非责任是调解不了的,只有促成妥协,才能和稀泥,达成利益上各自能接受的一致,当然要当事人自愿,注意方法,不能强迫、强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在公民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这是最高意义上的“中庸之道”,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体现法治精神。这也是法院庭前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思维理论基础。? 所谓“一个加强”,就是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著名法学家华伦滋曾经指出:“判决理由是区分司法擅断与司法民主的分水岭;如果判决可以不给理由,所谓权利保障和上诉审查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判决说理是程序“吸收不满”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具有“作茧自缚效应”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法官不在判决书中对当事双方的争议一一作出回应,那么,审判程序不仅不能吸收不满,反而会将不满集中到法官身上,使法官和法院成为诉讼双方攻击的对象。判决说理的实质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使当事人服从法律,养成守法的习惯。因此,判决说理的关键,就是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正如古人所说:“法乎于情。”真正的法理和情理是相通的,否则法律就会寸步难行。但要使两者有机结合,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非凡的洞察力。所以说,审判是一门艺术,判决说理是法官智慧的集中体现。在这方面,英国贵族法官丹宁勋爵写的《法律的训诫》和《法律的正当程序》,其中所引用的判词十分精彩,可以说是情理交融的典范。
综上所述,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建设和谐稳定、民主法制的公平正义社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与任务,当中刑事审判的核心是惩治犯罪,实现司法对人权的保护,严肃执法非常必要和重要。民事审判中制裁违规,示范规则是必要的,但在民法规范不完整、不系统,要靠政策条文来指导补充的社会转型时期,民事审判的难点在于许多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单靠不停修改的法律无法囊括复杂的社会经济事务,仅考虑法律效果的司法追求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从本土的文化传统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义精神,最后总是在武侠复仇,好汉结拜,急公好义中得到弘扬。其实这种精神恰恰促成了法律规范、法制意识的缺失,以致于在我们的本土文化中,法治意识一直是稀薄的。由于法律精神的缺失,法治传统的缺失,公众甚至相当文化层次的公民往往以情理来理解法理,却不能理解和接受法理是不能掺杂情理因素的。法律追求的是千万个具体案例后抽象的社会价值的公正,情理则是以身边的个案来判断司法审判是否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只能立足于情理为大的国情,以及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缺乏的现实,通过法官的刻苦努力,把抽象的法理,理想的公正价值追求,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转换表达为公众可以接受的情理,或追求二者交合的最大化,以增加审判工作的接受度,从而提高法院工作的公信度,即使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到最大程度的统一。使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封闭性与社会公众的普通性、直观性得到通畅的、通俗的交流,从而得到必要限度的理解。做到了这一步,法院自身工作的艰辛、社会公众根本利益的公正价值、理想追求与社会对司法效果的认可落差就能逐步缩小。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篇6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全国人大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泽君、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结合实际工作,就这个问题发表了意见。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篇7
看着正在热播的学宪法讲宪法全国总决赛,心中有所触动,也有一些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和感悟,接下来谈谈个人的几点想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的地位始终不可动摇,因为它不仅保护着群众的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让人们有法可循,有法可依,让人真正体会到法对自身、生活、社会的重要性。
就像学宪法讲宪法全国总决赛中每个人对宪法不同的理解,以及他们的感悟。赛场上每个人发表自己的主见,激烈的论辩赛,让评委都不得不感叹他们的理解能力和悟性。
就像今年宪法宣传周的主题所说,尊崇宪法,它是尊重和崇尚宪法的组成,我们要学会尊重宪法的存在意义,也要对它保持崇尚之心。学习宪法,我们只有真正去学习、去了解,才会发现宪法的重要性及不可替代性。维护宪法,我们要大力弘扬和主动维护宪法的实施,这是我们作为中国公民的义务。运用宪法也就要求我们熟悉宪法,并且懂得用它。特别是在我们遇到权益侵害时,要适当拿起宪法的武器维护自己利益,进一步推进法治化!
学宪法讲宪法的重心就是围绕着宪法的实施进行,围绕着宪法对国家和人民的意义去深化。所以,无论我们的职位是什么,都要深深明白宪法的重要性,深深知道学习宪法,从今天做起,去遵守、去维护和运用!
大家行动起来吧!走进宪法的世界,就从学宪法、讲宪法做起!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篇8
什么?宪法?听起来这么高大上的东西,和我们有什么关系?直到最近一个偶然的机会,却让我明白了看似虚无缥缈遥不可及的宪法,竟然与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是如此息息相关,而且是触手可及,无处不在。
那是一个秋高气爽的下午,爸爸带我到市民中心散步,在B座一楼大厅,我无意间发现了一个小型新华书店——由十几个柜子构成的开放式书店。第一个柜子上首先映入我眼帘的是一堆小红本,封面上赫然写着两个烫金大字——宪法。对了,李老师不是布置了一个关于宪法征文的自主作业吗?不如乘此机会看看这位高大上的法律到底是“何方神圣”。
我怀着崇敬的心情小心翼翼地打开了红本书的封面,看到目录才知道宪法是由序言和四大章组成,共一百四十三条。爸爸看我有兴趣,不失时机地开始“上课”:“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老大’,其它所有法律都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因此也叫‘五四宪法’……”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宪法还真的和我们密切相关呢!
譬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不就是说偷东西是犯法的吗?由此我想到前几年的一件事,出于好奇我在家门口的超市里偷偷拿了一把小锁回家玩,在爸爸的追问下我才说出实情,“小时偷针,长大偷金。”爸爸非常严厉地批评了我,并去超市归还了锁,至今想起来我都有点害怕和后悔。
再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奶奶信XX,周日经常要走很远的路去教堂。而我偶尔会和她争辩,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上帝,你们那是迷信,不讲科学。今天看了宪法的规定,看来今后我应该尊重奶奶的信仰自由,不应该和她老人家争辩了。
还有,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由此,我联想到一些新闻或听到的故事,譬如强悍的学生欺负同学逼迫人家下跪、贫困地区有的父母强迫孩子外出打工赚钱不让他读书、执法人员非法进入别人家中搜查……其实,他们这都是在犯法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让我们一起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这把强大的伞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社会家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