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美篇6篇(见义勇为事迹范文集:六篇精彩范例)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美篇6篇是一系列令人振奋的故事,展示了普通人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为社会和谐和公共安全贡献力量的感人经历。这些故事鼓舞人心,勉励着我们在面对危险和不公时,勇敢地跨出一步,成为见义勇为的典范。在本文中,我们将分享六篇鲜活的事迹,感受那份无私的勇气和使命感。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篇1
我们班的副班长,是一个可爱的小女孩。她有一双水汪汪的双眼,有一张樱桃小口,也有她略微上翘的嘴巴。她呢,有很多优势:讨人喜欢、善解人意、开朗、乐观、聪慧。深得教师的赏识、喜爱,我们班的人都艳羡。就例如这一件事,足够证实她善解人意、英勇:
一个艳阳高照的早上,走在上学路上,忽然,一个小女孩就快出车祸倒了。那一刻,副班长扑向了那个小女孩铺子,小女孩和副班长倒在地上,车也在附近停了下来,小女孩惊慌失措,在地上哭了起来,而副班长呢,在扑向小女孩的那一刻,擦破了右手,血一滴又一滴地滴下来。买车人向他们离开了回来,把他们扶了起恚并真挚费尽心思他们致歉:简直抱歉!!!是我不好没留意。没事儿的副班长边安慰女孩儿边跟买车人说。这时候,小女孩的妈妈走了回来,她大吃一惊,抱住小女孩,跟副班长说:感谢你,它是让你的钱。不需要了,它是大家应当做的。我与别的好多个同学们亲眼看到了全部全过程,大家都在心中为副班长欢呼。
回到学校后,副班长进了医务室,捆好后,便来到体育锻炼时间;老师让她不要着急做,大伙儿都做了之后,学校领导当学生告诉他们,副班长是一位见义勇为的人。
这就是见义勇为的副班长。嘘,悄悄告知大家,她叫田笑娃。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篇2
××××年12月13日下午3时许,在江西中医药大学抚生校区附近,一名2岁大的男童不慎掉入池塘。孩子的母亲姜女士发现后立即跳入水中抱起孩子,但由于池塘内淤泥太厚,无法挪动,于是大声呼救。危急时刻,正在附近自习的××同学闻讯赶来,毫不犹豫地跳入冰冷的池塘,奋力走到姜女士母子身边,将孩子接在手中,又一步一步艰难地朝岸边返回。在随后赶来的同学帮助下,××抱着孩子好不容易上了岸。此时,孩子已没有声响,生命体征基本消失。××同学临危不乱,不顾浑身湿冷,半跪在地,运用所学急救知识紧急施救。由于处置及时,孩子逐渐恢复了意识,成功得救。这时,××悄悄地离开了现场。经过医院治疗,溺水男童很快恢复了健康。
××,男,××××年1月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临床医学系20××级针灸推拿班学生。他平日里乐于助人,热心公益志愿服务,看到需要帮助的人和事,总是热心帮忙,不遗余力,经常参加敬老院的义务劳动,关爱孤寡老人,与其他同学一道,尽心为老人服务,受到敬老院老人们的一致好评。入学以来,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优良,利用假期主动到医院见习,增强临床技能,丰富临床经验。在群众最需要的关键时刻,他挺身而出,见义智为、临危不乱,点亮了一盏生命之灯,延续了一个家庭的希望,彰显了医学专业学生立志救死扶伤的高尚品德和仁心仁术,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展现了当代大学生向上向善、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良好精神风貌,是新时期大学生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干部师生的学习榜样。
为进一步弘扬正气,传播社会正能量,引导广大师生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经研究,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对严志飞同学乐于助人、勇救落水儿童的先进事迹予以通报表扬,并号召教育战线广大干部师生向严志飞同学学习,学习他乐于助人、勇于担当的高尚精神,学习他沉着冷静、见义智为的果敢行为,学习他乐于奉献、向上向善的优秀品质。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同学先进事迹活动。要把向××同学学习,同学习宣传身边的好人好事结合起来,同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结合起来,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要精心组织开展“身边好人”设榜发布工作,通过“发布好人好事,传播核心价值”,发挥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的示范效应,营造见贤思齐、崇德向善,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的良好氛围,引导大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对先进模范人物的仰慕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刻苦学习,增长才干,甘于奉献,为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打造江西教育升级版,为实现“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篇3
见义勇为条例
见义勇为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7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为人员。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
财政、农业、水利、地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事、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确认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发现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各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
第八条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作出确认;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确认机关在调查、审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条见义勇为行为经确认后,由确认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确认机关重新确认。
第十一条因见义勇为造成身体伤残,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行为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并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发给残疾人证书。
第十二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鉴定行为人的劳动能力以及颁发证书、出具鉴定结论所需费用,从见义勇为资金中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其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五)其他奖励。
第十四条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获此称号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被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烈属待遇。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人员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被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障
第十八条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诬陷和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查证,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支付先行垫付的费用,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支付该项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向加害人或者责任人追偿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负伤或者牺牲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和救济,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丧葬费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能力承担全部费用的,剩余部分从见义勇为资金中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因见义勇为负伤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丧葬费等,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能力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未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或者社会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资助,单位无能力资助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且生活有困难的,从见义勇为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因见义勇为被确认为残疾人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伤残军人的优待标准给予照顾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按照规定发给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的,除按照规定发给伤残补助金外,可以离岗退养,发给离岗退养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有关税、费征收方面给予照顾,有关机构免收治安费、卫生费。
第二十六条因见义勇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参照国家有关工伤的规定发给补助金;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优先权。
因见义勇为牺牲、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劳动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升学等,在同等条件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机构应当予以照顾,优先安排。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确保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九条见义勇为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赞助等。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监察、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及时确认或者对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举荐见义勇为人员不予受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不提供及时、有效保护,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费用或者贪污、挪用见义勇为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虚构见义勇为事实、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收缴见义勇为人员证书,责令其返还已经发放和支付的各项费用,停止其享受的各项照顾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在见义勇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亲属,是指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见义勇为人员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三十八条省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7月1日起施行。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篇4
见义勇为模范先进事迹
**镇**村村委会主任**不顾自身安危,在千均一发之际勇救被洪水围困的陌生群众,凸显了一个共产党员在危难关头的高贵品质,他的事迹被当地群众传为美谈。XX年6月25日,在突降一个多小时的暴雨后,洪下乡突然山洪暴发,正在河中央采沙的`谈运松来不急反应,瞬间被冲入湍急的洪水中,紧急中谈运松抓住了一块木板,随着急 流穿过几个桥墩一直到了**镇大屋李桥下,此时,**正在河对岸视察秧苗受灾情况,突然听到路边有人指着河里大声叫“救命”,他往桥下一看,波涛汹涌的河面上正有一人时隐时现。**见状毫不犹豫追着水中的谈运松一起跑,在跑到将近一千米时,到了因泥沙冲击而成的一片浅滩中,谈运松终于站住了,但四周迅猛的洪水,让不会游泳的他早已惊慌失措,站在水中摇摇欲坠。**见状,知道这是最好的营救机会了,鞋子也没来急脱,就扎进了水中,直游到谈运松那儿,把他紧紧拉住。
水位在不停的上涨,刚下水的时候,水还只是到腰间,瞬间水位就涨到了肩膀之上,并且水势越来越猛,令困在中间的他们寸步难行。**知道自己完全可以一个人游回岸边,但是要带着疲惫而慌乱的谈运松一起游到对岸是不可能的。而此时,谈运松也开始慢慢失去了信心,身上开始颤抖,情况越来越危急,**用岸上众人抛来的绳子将他和自己的身子紧紧绑在一起,并坚定地对他说,“不要紧张,我们会一起坚守”,听到这样的声音,谈运松精神为之一振,积极配合**一起勇敢等待营救,半个小时后,在闻讯赶来的众人的帮助下,谈运松终于被成功救出。
由于事迹突出,**被评为瑞昌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篇5
xx,一位洪石乡胜利村三组的农民。XX年镇坪,以他为骄傲!7月9日,他在涛天巨浪中舍己救人,谱写了一曲“见义勇为”的英雄之歌。
镇坪人一齐把目光投向了这个来自农村的“平民英雄”,全城传唱起这首见义勇为的“英雄之歌”。
7月9日,是郭宏林英勇救人的日子,也是所有镇坪人认识英雄的日子。当时曾目睹整个情形的69岁的郑达银老人说:“郭宏林真是好样的,了不起!当时那个险啊,真是无法形容,下水后命就不是自己的了!就算给再多的钱,估计一般的人也不敢去救!”
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在XX年7月9日这天……
XX年7月,镇坪连日阴雨,而在9日这天更是雷鸣电闪,风雨交加,下起了一场罕见的特大暴雨。以落差大、水流急着称的竹溪河河水暴涨。中午11点10分,一辆冒雨急驶的客货两用车,行至竹溪河顺达汽修厂下方大拐弯处,因刹车失灵,再加上雨大路滑,带着惯性几个侧翻,连车带人一起栽进洪水中。
车在翻滚过程中,将乘客田金红、刘定贵和蒋世宏等人相继从车内抛出,落入湍急的水中。而蒋世宏的妻子谭仁琴则被困在车内,巨大的洪流将车淹没,几起几落后,冲到深潭边的汽车侧立着摇摇欲坠。
被洪水冲走的刘安贵,在水中拼命挣扎,好不容易抓住崖壁,可一个急流,又将他冲走。如此反复了三四次,最后终于抠住岸边的一块崖壁。当他用尽全力爬上岸后,十指血肉模糊,指甲全部被抠掉。而蒋世红的情形并不比刘安贵好到那去,历经九死一生,爬上岸时浑身是血,脸上、腿上、手臂上到处都被石块划伤。
而最先被洪水冲走的田金红,凭着求生的本能,在离出事地点100米左右的地方,死死抱住一块洪水中凸起的石头,远远望去,仿佛抱住一朵浪花。她撕心呼救,可巨大的洪流淹没了她的声音,淹没了她的身躯,她只能拼命昂着头,挣扎着呼吸。
此时,雨越下越大,暴涨的洪水渐渐淹至到田金红脸部。公路上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大家奔走呼救,急促的“救人”声和着巨大的波涛声,令人感到异常窒息。
岸上不断有人尝试着跳进急流中涉水救人,可水流湍急,冲力实在太大,根本就站不稳脚跟。顺达汽修厂工人袁仁军,一下水就飘了起来,险些被冲走。他说人下水就如一片树叶飘着,根本站不稳。而被人称为“水上老大”的余国顺,自幼与南江河打交道,可他下水还没走到三步,就被洪水冲走,幸好水性好,才得以爬上岸来。
雨根本没有停歇的意思,反而越来越猛。此时,被困在车里的谭仁琴,也被一位农民用长杆子救了起来。只剩下田金红,还是困在河中间,已经开始绝望。
就在人们用尽一切办法,仍然无济于事的时候,有人喊了声“让开!”。
大家回头一看,是顺达汽修厂职工郭宏林。原来郭宏林修完车正准备吃饭,突然听到急促的“呼救”声,跑出来一看,一名妇女被困在洪水中,而汹涌的水流,人们根本没办法靠近她。而此时,疯狂的波涛已开始从她的头顶扑过,眼看妇女性命难保,郭宏林心急如焚。或许是急中生智,他猛然想到绳子,便赶紧叫人找来绳子,同时,喊了声“让我上”。郭宏林让人用绳子的一头拴紧自己的腰,另一头栓在电线杆上,跳进汹涌浑浊的洪水中向被困者艰难游去。洪水又急又猛,他每前进一步,都异常艰难。一次次被洪水冲倒,又一次次爬起来,好几次险些被洪水冲走。每前行一步,大家的心就跟着紧缩一下,心都提到嗓子眼了。
见义勇为事迹材料范文篇6
吴文玉,男,苗族,1978年出生,现年36岁,大学本科文化,凤凰县老干部局干部,8月8月在凤凰县两林乡吾斗移民村任第一书记。
207月23日上午11点左右,凤凰县城南华路,车水马龙,人来人往。凤凰县某单位出纳张某在中国银行办理好取款业务后,离开银行大门不到10米远,一个面戴口罩的男人突然袭击受害人张某,并闪电般地抢走他的单肩挎包。反应过来的张某立即与抢劫者扭打,在打斗中,歹徒的口罩被拉扯掉,手中的匕首也被打落。眼见不妙,抢劫犯立即逃走,受害人张某穷追不舍,越过马路,在对面美食街一巷口将抢包男子再次抓住。这时,抢包男子抄起路边的木凳猛砸张某头部有5、6下,顿时,张某的头部鲜血直流,张某一边抵挡,一边高声呼喊“有人抢劫,有人抢劫。”看到受害人呼救后,抢包男子猛烈挣脱纠缠,快速逃走。此时,正在美食街附近停放摩托车的县老干部局干部吴文玉听到张某呼救后,看到残暴歹徒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抢劫犯罪活动,十分气愤,立刻拔掉摩托车钥匙冲了过来,当时,抢包男子已跑出去有7、8米远,在追击过程中,吴文玉随手捡起抢包男子丢下的木凳,在追了大约50米远处,在距离抢包男子3米左右地方,将木凳扔砸抢包男子,抢包男子被砸背部后,稍微停了下,仍然狂奔不已,吴文玉拼命追上并抓住抢包男子,抢包男子见被抓住,就一拳打在吴文玉的手上,挨了一拳后,剧烈的疼痛更加坚定了吴文玉与歹徒继续搏斗的信念,他奋勇将抢包男子摔倒在地,并用力死死摁住,抢包男子拼命反抗,吴文玉见状,又迅速将抢包男子的手反关节扣住不放,让抢包男子动弹不得。这时,受害者也赶到,出手帮助,吴文玉一边按住抢包男子,一边还制止部分情绪激动的群众踢打抢包男子,因怕其有同伙,吴文玉高声呼叫路人帮忙报警,1分钟不到,凤凰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三位民警及时赶到,将抢包男子彻底制服,迅速带走。
吴文玉同志的见义勇为不是偶然的,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吴文玉同志很小就失去母亲,他是在党的教育培养下长大成人的。在小学时代,他就因拾金不味被评为“湖南省优秀少先队员”,工作后,他个人也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受到州、县嘉奖,吴文玉同志任移民村第一书记期间,还解决历史遗留重大矛盾纠纷和上访事件,如吾斗村苟如水库问题,麻全香上访事件,松桃和凤凰边界纠纷等,为创建和谐凤凰,平安凤凰作出了积极贡献,在第一书记任期即将结束时,吴文玉同志又勇抓歹徒,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2万多元。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他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用崇高的精神谱写了一曲曲感人肺腑的英雄赞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