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优质7篇(反洗钱工作总结:7篇精选报告)
《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优质7篇》精选了七篇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彩总结报告,旨在为读者提供深入了解反洗钱领域的独到见解。这些篇章涵盖了政策法规、实践经验、案例分析等多个方面,将为您揭示如何有效应对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稳定。
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篇1
一、我国证券业反洗钱概况
(一)证券业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概况
我国证券业反洗钱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洗钱法》、《刑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制度赋予了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识别客户身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义务,在证券业建立起了以证券公司为义务主体的反洗钱框架。
(二)证券公司概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04家,其中,注册资本50亿(含)以上3家,20亿(含)-50亿16家,10亿(含)-20亿32家,10亿以下的53家。
(三)反洗钱监管体系概况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到证券业来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证券公司总部的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上级行授权的证券机构的现场检查,这种监管安排,可以归纳为“属地监管”模式。
二、我国证券业反洗钱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纳入反洗钱体系
我国目前的证券登记结算采用“中央登记,二级托管”的方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为: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国目前所有上市证券以及部分未上市的证券(股份)均登记托管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拥用每一个投资人证券账户持有与变更情况的记录,这些记录对于开展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和行政调查具有重要意义。未将登记结算机构纳入反洗钱体系,使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中心不能充分掌握大量的有用信息,对于以后的可疑交易分析和行政调查等工作非常不利。
(二)没有将证券交易所纳入反洗钱体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赋予证券交易所上述职责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掌握着每个投资者的证券持有及变更资料,证券交易所根据上述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撮合成交等信息,可以有效地监测和掌握证券市场的交易状况,发现大量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为了履行监控职责,也开发了专门的监控系统,并通过与证券公司的合作,发现了大量的违法违规线索。实践证明,这一机制是非常有效的。
证券交易所的监控和异常交易报告机制,与反洗钱的可疑交易报告是非常类似的。与证券公司相比,证券交易所掌握大量的信息,在发现可疑交易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目前我国的证券反洗钱体系中并未纳入证券交易所,未要求证券交易所承担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和协助反洗钱调查义务,这将直接影响到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中心的可疑交易分析和反洗钱行政调查等工作。
(三)未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作出特殊的反洗钱安排
从2007年8月份起,证券业将全面推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第三方存管的基本框架为:1.实行多存管银行制;2.证券公司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会计记账主体,存管银行担任出纳的职能;3.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账提供给存管银行;4.存管银行为客户提供查询,同时发挥总分核对职能;5.实行全封闭的银证转账。通过上述措施,从制度上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按照一般的反洗钱理论,洗钱的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处置、分离和整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后,证券公司不再以现金作为交易媒介,客户的现金将直接存入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因此,证券业已不适用作为洗钱的第一阶段(处置阶段),最大的可能是被用于洗钱的第二和第三阶段,即分离和整合阶段。洗钱分子往往会通过复杂的证券交易改变脏款的形式,隐瞒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更方便、更隐蔽、更有效地将犯罪收益融入到一般经济体系中。
我国目前的反洗钱体系中,没有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业的潜在洗钱风险作出特殊的反洗钱安排,很多证券公司对自身所面临的洗钱风险也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研究,这些都可能会影响证券业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属地监管的模式不适合人民银行人员配置和证券公司内控结构的现状
1.不适合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机构的人员配置现状
按照属地监管的模式,我国的104家证券公司总部均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监管,而目前总行反洗钱局在人员配置上显然无法完全适应这样的职责要求。同样,各地分支机构也监管着数量庞大的证券营业部,如北京地区的证券营业部有174家,如此大的管理宽度,各地人民银行也很难全面地履行职责。
2.不适合证券公司的内控结构现状
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最初主要是由信托、银行的证券营业部组合而成,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大都以营业部为主体,内部控制曾经非常松散,产生了大量的风险。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各证券公司积极改造内部工作流程,加强业务整合。目前,基本实现了前台业务(经纪、自营、受托、投行)各自分离,(清算、财务、资金划付、风控)和后台(稽查、IT技术部门、考评、人事等)深入到每一个前台业务模块,为前台提供服务并控制前台运作风险的内控体系。内控体系的这一变革,使营业部的独立性大大弱化,很多营业部的公章都已经被总公司上收,其所有行为均受到公司总部的严格控制。
由于各营业部已基本丧失独立性,它很难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部署开展反洗钱工作,只能请示其总公司,由其总公司做出安排。由于各地人民银行部署工作的要求和步骤并不一致,各证券公司总公司需要不断调整工作安排,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如果总公司向营业部下放权力,则很可能会造成内部控制的失控。
三、完善我国证券业反洗钱体系的建议
(一)适时将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纳入反洗钱体系
鉴于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和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建议总行尽快与证监会进行协商,将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纳入反洗钱体系。具体实现方案有两种:一是新的规章,将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具体规定他们应承担的反洗钱义务;二是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他们签订合作备忘录,实现信息互换和交流。但是,由于《反洗钱法》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使用有明确的保密要求,要想实现这一方案,必须在法律上寻求新的突破。
(二)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洗钱特征的研究,积极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
由于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业只能被用于洗钱的第二阶段(分离)和第三阶段(整合),这与银行业的洗钱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建议总行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积极探索证券业的可疑交易特征,以更有效地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工作。
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篇2
一、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机构缺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有很大一部分公民都觉得反洗钱工作是各银行机构的责任,缺乏反洗钱意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很多银行机构担心反洗钱工作会影响自己银行的经济效益,从而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号召充耳不闻,或者只是走走过场,一点力度也没有,更不用说效果。如果是这种心态下,主动询问客户的个人信息都十分有难度,更不用说对客户进行深入调查,严重缺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流于形式
由于担心对自身企业的经济利润造成损害,当银行管理者或者国家机构了反洗钱工作信息时,有很多基层商业银行都是应付了事,并没有真心实意地参与到工作中来,对于客户信息资料不仅不全面,甚至还有虚假的,导致自反洗钱工作开展以来至今,银行总部一份有问题的交易报告信息也没有收到。
3.反洗钱工作人员不足,组织机构形同虚设
在国家的大力号召下,大部分基层商业银行都不得不参与进来,设立了反洗钱机构,但是事实证明这只是为了应付差事,走个过场,做给别人看的,反洗钱机构里面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银行人员客串的,对于反洗钱工作的详细情况一问三不知,再加上平时繁重的工作负担,也没有更多精力去对反洗钱知识进行学习,严总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4.反洗钱职能部门独立性不强
有很多基层银行是不存在专业的反洗钱部门机构的,甚至人民银行也不例外,所谓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只是一个挂了一个招牌,连独立的办公环境都没有,很多都是挂在会计,或者营业部门。但现实是,反洗钱工作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不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且各部门之间关系十分紧密,各个部门、各项业务都必须要配合反洗钱工作的进度,仅仅只凭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完成这一系列的工作的。
二、应对措施
1.提高认识,增强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自觉性
各金融机构都要明白,洗钱是一项危害社会安定和谐,危害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必须要时刻谨记以维护国家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为首要任务,以维护金融行业的安全为己任,对于洗钱活动的危害有清楚的了解,正确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断绝洗钱犯罪分子的后路。
2.健全机构,加强培训,造就一支专业化的反洗钱工作队伍
要想将反洗钱工作做好,必须具备熟练的业务能力,以及十分强的分析能力,所以,在反洗钱工作的工程中,必须有专业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参与进来,不能只依靠临时的银行前台人员,相关的工作岗位和部门也要尽快建立完善,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也要重视对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所有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都能够熟充分掌握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能够在工作过程中熟练运用,定期开展培训班,使工作人员对于自己的责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从而增强自律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使银行机构的整体工作能力和效率得到提升。
3.完善检测手段
各人民银行的首要任务就是支付交易监测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一系列有助于反洗钱工作开展的设施设备建设。在工作过程中,检测系统是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不仅检测结果清晰准确,而且对于一些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都能够及时检测并报告出来,使得反洗钱工作开展得更加方便,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篇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份研究报告曾对1997年至1999年中国资本外逃情况做了估算,结果显示三年累计外逃资金约500多亿美元。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是通过洗钱方式流到境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的数字显示,中国至少有4000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中有一些已经逃到了境外。而他们所携带的资金总额已经超过了人民币50亿元。
今年1月13日至15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了三项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也是中国第一次颁布明确肩负反洗钱任务的专门规章。其中,因腐败所产生的行贿、受贿款以及股市庄家二级市场非法所得等的通过洗钱合法化的行为得以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督范围。
在2002年7月,央行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后,为“加大对外汇洗钱活动特别是跨境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今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在管理检查司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处。
日前,管理检查司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接受了《财经》的专访。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跨境洗钱涉及跨境汇兑和跨境外汇转移,因此,防范和打击跨境洗钱是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根据外汇局的实地调查发现,在中国跨境洗钱主要有三条重要途径――通过“地下钱庄”、现金走私(非法途径进行的跨境洗钱)和利用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的跨境洗钱活动。
这位负责人指出,尽管中国一直以来实行较为有效的外汇管理,但作为近些年来在我国新表现出的犯罪行为,洗钱犯罪活动的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并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近年来,中国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相生相伴,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洗钱成为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外衣的最常用的手段。杨德骅认为,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洗钱活动在中国发展的一个主要特点。
其次,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中国洗钱犯罪的重要渠道。由于通过现金洗钱不留痕迹,而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中国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因此,携带大额现金跨境汇兑或转移成为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征。
此外,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呈现发展趋势。由于银行是资金运作的中介和枢纽,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合法化,无疑越来越成为洗钱的首要选择。
据外汇局反洗钱负责人介绍,中国人民银行今年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外汇领域反洗钱的专门法规。为了使外汇指定银行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报告,外汇局下发了《管理办法》报告表格及其电子模板文件,并制定了数据汇总规范和数据筛选标准以及配套的电脑程序。目前,银行数据的上报和外汇局的数据汇总和筛选都初步实现了电子化操作。
同时,这位负责人指出,外汇局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鼓励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中,直接采集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上报,保证银行采集数据的完整、规范和真实。
这位负责人认为,目前,外汇局已经初步履行了国际上通行的“金融情报分析中心(简称FIU)”功能。外汇局对银行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甄别并初步核查后对涉及外汇违规的,由外汇局查处,涉及洗钱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形成外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半年来,外汇局不仅发现涉及“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线索,其中还有多个案件涉及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她没有透露具体案件数量,但指出“效果明显”。目前,这些案件已经移交包括公安部在内的有关部门并正在处理过程中。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反洗钱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特别需要各个部门和机构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建立我国统一的‘FIU’是大势所趋”。同时她认为,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涉及到央行、银监会、外汇局和公安部门的合作问题。
据悉,FIU通常指的是一个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将同相关金融部门、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等单位联网,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有关信息,及时了解洗钱手法的新变化,对洗钱的特点、规律、趋势进行分析、研究、预测,并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协调国家的反洗钱工作,经常同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机构联系,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篇4
洗钱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它不仅危及一国的金融安全,而且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5%,达1.8万亿美元,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递增。[1]而每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洗钱规模则在3000亿至4000亿元之间。在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加深,经济环境发生新的变化的形势下,加强反洗钱工作,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营造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因此,对于作为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央行来说,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加强对基层央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研究,探讨基层央行反洗钱监管工作困境和相应的突破路径,显得尤为必要。
一、基层央行反洗钱监管困境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已搭建起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行政调查三个框架的监管监测体系,能够全面评估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情况以及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但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面临的形势错综复杂,各项制度又是初步建立,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基层央行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在制度和现实层面都存在一些困境。
(一)制度困境
1.部分反洗钱法律条文缺乏司法解释,基层央行执行中存在一定困惑。一是在行政处罚方面。《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金融机构有符合该条规定的七种行为之一,而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该条列出了七种应处罚的行为,但如何判断情节严重,并以上为处罚依据未有详细的规定与解释。二是在行政调查方面。《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对没有调查权的地市和县市级人民银行来说,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有义务接受群众的举报,但如何证实举报信息的可信度?是不管可信度大小都向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或分行移交,还是先行调查,觉得特别可疑后才移交?前者没有鉴别,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或分行据此开展调查可能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工作实效;若为后者,地市和县市级人民银行没有调查权又如何进行调查分析?对此,反洗钱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2.跨区域反洗钱调查程序存在时效性约束,有待完善。目前跨区域的调查程序是: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或分行向总行提出协助调查申请,总行批准后将协助调查申请转到异地人民银行,异地人民银行再据此开展工作。这种程序的优点是具有权威性,有总行的督促能使异地人民银行更好地予以协查配合,缺点是程序复杂、时效性差。案件调查对时效性的要求较高,很多调查都希望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关协查的资料,而人民银行总行对协查申请的批准有一个时限,若批准时限较长将直接影响到调查的效果。
3.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够顺畅,影响工作效率。一方面,反洗钱行政调查要涉及很多的单位和部门,尤其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目前虽然人民银行与这些单位有“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但平时的运转并不是很顺畅,如基层央行向公安报送的案件中,公安由于各种原因立案率不高,这给基层央行的反洗钱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反洗钱案件调查也经常需要借助支付结算系统、征信管理系统等人民银行内部的管理系统,但受制于各种原因,目前反洗钱尚未与这些系统进行联网,直接影响了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效率。协调机制运行不畅,将很大程度上牵制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4.反洗钱监管体系存在风险漏洞,有待进一步整合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管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金融机构日常的监管,人民银行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反洗钱方面的监管,由于反洗钱工作与金融机构的其它风险合规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监管必须与其它风险合规工作相结合,鉴于权限所限,基层央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对金融业的监管难免出现漏洞。
(二)现实困境
1.反洗钱社会基础和政策环境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公众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社会参与反洗钱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由于洗钱犯罪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一般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加上反洗钱举报带有很大的危险性,使得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不高。其次,由于消费习惯、社会信用状况等因素,公众依然偏好现金结算方式,为正确识别洗钱活动设置了障碍,给利用现金进行洗钱的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再次,部分财政、金融等政策的滞后甚至缺失成为反洗钱的障碍。近年来地下钱庄的洗钱行为增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反洗钱与金融改革没有同步进行而造成的。最后,由于个人及企业的外汇需求受国家有关政策的限制,而地下钱庄换汇和转款手续相对简单、快捷且费用较低,不少企业和个人成为地下钱庄的主要客户和供汇群体,导致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活动屡打不绝。[2]
2.金融机构有效地识别客户身份存在一定困难,反洗钱监管实效受到影响。在日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中,金融机构在核实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上遇到较大的困难,使基层央行的反洗钱监管实效受到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效身份证件种类繁多,而且大部分未公开防伪标准,金融机构一线员工辨别难度很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多达11种,但仅有居民身份证有公开的防伪标准,其他的都未公开或未完全公开,金融机构一线员工难以辨别。二是证件鉴别渠道较为单一。除居民身份证可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外,其余证件的甄别只能到发证机关进行核实,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很大的困难。如目前利用虚假士兵证开立个人借记卡账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士兵证的真伪辨别,就给金融机构的一线员工带来很大的困难。
3.基层央行反洗钱专业人员不足,反洗钱手段较为落后。一方面,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具有专业反洗钱人员,对各种洗钱行为有较深入的了解,能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精准分析和判断,而当前央行反洗钱工作呈现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模式,越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基层越缺乏,直接导致基层央行因缺少专业人才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同时,由于反洗钱范围的广泛性,基层央行反洗钱人员也需具备证券、保险等方面的金融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的跟踪掌握能力,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要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各类金融业务,特别是各种交易行为和流程,这对基层央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现行反洗钱手段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目前,基层央行的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面对金融机构日益采用的电子交易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而且具体操作起来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管的时间跨度和检查面也较狭小,时效性较差,难以有效防范洗钱行为。[3]
4.非现场监管项目填报存在理解差异,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已经开展六个季度了,但是部分金融机构还是对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项目填报有认识上的偏差,如在“重新识别客户”表中,对于“行为异常”下“其中查实的”一栏,部分金融机构反映不明白其查实数目应是查实为“行为异常数”还是“所查实过的数”。此外,对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中“新客户”数量的统计,有些保险公司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达到识别标准的才统计,而有些保险公司则统计所有新发生业务的客户,从而导致数据填报不准确。
二、基层央行反洗钱监管困境突破的路径选择
(一)突破制度困境的路径选择
1.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实行调查人员的派驻制。首先,针对基层央行在反洗钱日常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困惑,人民银行可建议全国人大或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关于《反洗钱法》的司法解释,彻底解决行政处罚和行政调查中存在的法律理解问题。其次,针对地市级及以下人民银行没有调查权的问题,人民银行可探索建立一支专业的反洗钱调查队伍,在地市中心支行实行派驻制,每个中心支行选拔两名以上懂金融、熟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省会中支或分行的派驻人员,负责反洗钱的调查工作。
2.完善跨区域的调查机制,简化协查程序。跨区域调查机制的建立可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织全国性和涉外的反洗钱调查,并协调跨省际的调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需要跨省协查的,可由省会中支或分行相互直接请求办理,并同时将请求协查情况报总行备案,便于总行及时掌握和协调。
3.充分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与公安部门在线索核查上的合作。一是进一步强化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基层央行应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工商、海关等与反洗钱工作密切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并建立定期情报和案件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反洗钱战略,磋商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部门分工合作的反洗钱机制。二是加强与公安部门在线索核查上的合作。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可成立反洗钱联合调查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可疑交易线索联合进行分析,确定调查的方向和要求,有重点地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调查,确定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线索调查的时机,并通过及时有效地行政调查获取涉嫌洗钱犯罪的证据,便于公安部门及时立案,防止洗钱资金及犯罪嫌疑人的转移或逃脱。
4.完善基层央行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大反洗钱监管工作力度。一是加强与地方银监、证监和保监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各自的权限内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或其相关工作的监管,有效堵塞监管漏洞。二是健全基层央行反洗钱监管体系。根据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和特点,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建立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制定健全的执法检查制度,有效提升反洗钱监管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大反洗钱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力度。基层央行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认真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确保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屡查屡犯的金融机构,要依法查实取证,按照《反洗钱法》从严处罚,切实推动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突破现实困境的路径选择
1.营造良好的反洗钱社会和政策环境,规范民间融资。首先,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防范、打击洗钱的良好氛围。反洗钱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必须提高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洗钱线索。其次,应加快金融改革,规范民间融资。金融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充分满足民间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进入各种所有制商业银行或组建民营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要面向市场,满足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和金融服务需求,从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再次,应建立与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相衔接的政策体系。针对某些财政、金融等政策的滞后甚至缺失的问题,结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进行系统的修改和完善。[4]
2.创建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具体可由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个人身份联网核查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管理系统、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税收征管系统等进行资源整合,实时互联,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服务中心,实现基本信息资源共享,并持续、及时地更新有关信息。同时,建立反洗钱“黑名单”系统,收录联合国安全委员会、国际反洗钱组织以及我国的名单、高风险人员名单、高风险机构名单和高管政要名单等,并按规定授权给各反洗钱义务主体查询,以有效解决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信息核对方面的问题。
3.加大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提高基层央行反洗钱监管水平。一是要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基层央行内部管理资源,选拔一批既懂金融、管理又懂法律、计算机、外语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和人才交流机制,提高基层央行反洗钱监管人员工作水平;二是对于目前的反洗钱从业人员,不仅要加强反洗钱法规、业务操作方面的培训,而且还应紧盯网络前沿技术,增加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以实现对可疑交易数据的精辟分析和准确判断;三是要适时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反洗钱软硬件设施;四是要通过加强内控建设推进管理创新,规范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流程,提高基层央行工作科学性。[5]
4.分行业设立非现场监管报表,细化报表各项目的填报说明。由于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报表是统一的格式,未区分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不同行业特点,这样设计报表固然方便于我们统一的分析和汇总,但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并不能在该表上得到完整的体现,而且统一报表下的部分填报项目不同行业会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数据填报的不准确,影响非现场监管的实际效果。因此,建议人民银行总行按照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不同行业特点,分别设计非现场监管报表,同时对报表的每一个项目进行详细地填报说明,从而有效解决项目理解和填报上的问题。
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篇5
一、汇丰银行洗钱案
汇丰集团(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
tionLimited)是全球规模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之一,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然而在2012年7月,这家拥有悠久历史的银行业巨头却爆出了洗钱丑闻。美国参议院的调查报告《美国在洗钱、贩毒和恐怖组织融资管理的缺陷:汇丰案例》中认为汇丰银行涉嫌为墨西哥毒贩洗钱,并无视美国制裁禁令,与伊朗、叙利亚等过发生资金业务往来。2012年12月汇丰银行最终与美国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同意支付高达19.2亿美元的天价罚单,成为迄今为止美国监管当局为洗钱案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
汇丰银行洗钱案之所以会产生如此严重后果,除了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监管不力对发现的问题未加以重视之外,汇丰银行自身也存在许多漏洞和问题,主要有:
(一)反洗钱体系长期形同虚设。汇丰银行长期以来未建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汇丰美国为外国金融机构长期提供金融账户,包括不健全的账户管理和电汇监控系统、17000个未处理预警、不合规员工、不合格的客户风险评估等。同时在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发现问题后,汇丰美国在长达三年时间内并未有效整改。
(二)设立高风险分支机构。虽然汇丰集团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分支缺乏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但汇丰美国与其他分支机构发生业务往来时,会默认其反洗钱措施已经达标而并不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利用这一漏洞,从2007年到2008年,汇丰墨西哥作为汇丰美国的唯一美元出口商,共出口70亿美元。据披露,汇丰银行洗白的黑钱几乎占到墨西哥境内黑钱的六至七成。
(三)规避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禁令。根据OFAC规定,美国企业及个人禁止与制裁条款名单上所列的国家、实体或个人进行商业活动,名单包括苏丹、伊朗、古巴、缅甸、朝鲜等国家。然而调查却发现,汇丰集团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分支通过其在汇丰美国的行账户进行与苏丹、伊朗有关的交易。这些分支机构往往通过在支付指示中删除有关信息或者将汇款伪装成银行间转账交易的方式来规避监管。从2001年至2007年,共发生超过2.8万笔类似的未披露交易属于
OFAC规定的敏感交易,总金额高达197亿美元。
(四)无视合作伙伴与恐怖组织的联系。汇丰集团与沙特阿拉伯的拉吉哈银行至少有25年的业务往来历史。2004年“911”调查委员会披露拉吉哈银行涉及恐怖组织融资活动。2005年1月,汇丰集团合规部门决定切断与拉吉哈银行的业务往来,但这一决定遭到汇丰中东的反对,该分支得以继续与拉吉哈银行开展业务。2006年12月,拉吉哈银行以取消所有业务合作为要挟,迫使汇丰美国向其恢复现钞服务,拉吉哈银行因此从汇丰美国买入共计大约10亿美元现金。
(五)兑付可以旅行支票。汇丰美国在不到四年的时间内为日本的一家区域性银行富山县北陆银行兑付了总金额超过2.9亿美元的大额美元旅行支票。这些支票设计可以活动的证据十分明显:金额一般在500至1000美元,多数是连号的,由同一人签发,签字模糊难以辨认,有时每日兑付达50万美元以上。这些可疑的旅行支票通常被恐怖分子、毒贩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缺乏有效反洗钱措施的汇丰美国直接、间接地为这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
(六)提供不记名股票账户。从2000年到2011年,汇丰美国共开设了超过2000个高风险的不记名股票账户。这些账户的所有者不易被查、流向不清晰,从而构成了巨大的洗黑钱犯罪活动风险。而且当内部审计和监管机构均强烈质疑此类高风险账户服务并主张汇丰美国应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时,汇丰美国却拒绝加强其反洗钱控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
(一)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基层商业银行缺乏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往往只是在形式上建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并笼统的将反洗钱工作交由某一部门兼职处理,而没有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来进行这项工作,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缺乏必要的反洗钱人员及培训。目前,我国基层商业银行缺乏必要的反洗钱人员。一方面,对于拥有众多网点、每日业务量上千万笔的商业银行来说,只拥有少数专职反洗钱人员必然无法满足日常需求。另一方面,基层反洗钱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这些人员除了负责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之外,还承担着柜面、账务核算等大量基础性工作,往往没有足够的精力深入落实客户尽职调查报告以及对交易信息的分析识别,反洗钱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在反洗钱培训方面,目前普遍存在着师资缺乏、规范性不强等问题,使得培训往往停留在基本理论或者简单操作层次上。
(三)缺乏必要的反洗钱意识。部分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较低,认为洗钱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边,甚至有部分员工会认为反洗钱会复杂工作流程、增加银行运营成本,并有可能影响客户关系导致客户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
(四)反洗钱工作难以得到客户的支持和理解。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时代的发展,客户对自身隐私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除了必须提供的身份证以外,客户往往不愿意提供别的信息,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关交易资金来源、用途的询问往往采取的是不配合的做法。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商业银行在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时必须在广度上覆盖银行的各个业务部门,深度上贯穿整个业务流程。要做到前台、中台和后台都不存在漏洞让犯罪分子有趁之机。同时在内控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应制定相关配套的操作章程,细化要求,制定奖惩制度,避免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二)设立专门机构,完善工作体系。要明确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的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反洗钱工作体系,要做到领导重视,中层职责明确,基层员工重点抓。要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篇6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实行领导总负责,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特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
联络员:xxx、xxx、xxx、xxx
二、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城郊联社二00七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联发[2007]69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误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报送。
3月26日联社举办了反洗钱培训班,讲授了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传授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参加培训人员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三、规范业务,严把责任关
㈠认真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以“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办理结算业务。对于已经开立的未在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结算帐户,必须于4月底前补办开户手续,收集开户信息资料上交总社统一办理。对不能提供开户信息资料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填写“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银行办理过开户手续,由于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重新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还必须将已作废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对于无法联系的或长期不动的帐户,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进行清理注销,统一进入不动户(集中户)管理,清理时各分社要将清理帐户的单位名称、帐号结余金额填列名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交总社管理。
㈡按照《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对已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限4月底前补办相关开户手续,签订协议书,做到一户一档管理。对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一律转为一般储蓄存款帐户管理,并停止办理转帐业务。
㈢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为居民开立储蓄存款帐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将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记录在传票上面。储蓄帐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业务。对个人当时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之内办理支取的新开户,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不得通兑。
㈣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㈤对于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有关信息、审批手续及开户申请、协议书等要一户一档进行保管,并保证帐户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㈥大额现金按规定审批报备,按照《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有漏审批或无审批现象发生。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必须认真登记并完整记录身份证信息,月末随月计表一并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5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报备的大额现金业务要及时、完整、不得出现漏报或误报。
㈦大额现金交易按时上报:
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一次性提取现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该笔存款的支取时间、单位名称、支取金额、用途、审批人等信息要进行详细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该笔现金业务支取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⒉对于个人存入金额单笔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存款业务,对存入时间、存款人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等要进行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上报总社,总社汇总后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⒊对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累计支取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分社、柜组要单独登记,并于晚上随款车报回总社,总社汇集后于次日上午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㈧对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在使用现金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报批,严禁随意为临时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柜台一线人员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篇7
一、网上银行洗钱行为特点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一般不需要客户与银行进行面对面的交易,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终端设备,如电脑、ATM机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的存储和转移,饶过银行的监管,达到洗钱的目的,尤其是一些可以进行跨国支付的智能卡,犯罪分子就可以运用ATM机迅速的把钱存入,再通过自动转账系统,很快地把钱划拨到海外某个账户上面。总结起来,网上银行洗钱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或“匿名性”
与传统的签名盖章不一样,客户无须面对银行业务人员和信托柜成支付交易,只需要通过国际互联网,运用对相关计算机的操作即可完成。对于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网上银行系统主要是通过对公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完成的,只认“证”而不认人。只能查证交易各方的身份及支付方的存款余额,而不可能审查支付方资金的来源及性质。网上银行业务在没有金融机构的干预下,就能实现资金从卡到卡,或卡到账户的转移,从而实现其洗钱行为,使得这种交易很难被跟踪和监测。
(二)“网络性”或“虚拟性”
对于网上银行而言,谁有密码谁就拥有资金,通过电子邮件或专用程序,银行客户有能力在世界任何地方登录自己的账户,并在全球任何地方迅速匿名地转移这些电子货币;或者通过拥有存款的银行所经营的网上银行系统、信用卡、自动提款机来迅速完成电子货币与现金的互换;各种电子货币付费方式以及便利的网上订货系统,又使这些电子货币能选择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自由的选购任何商品。在网上进行的交易是一种虚拟的环境,没有笔迹、签名等实质的痕迹,无法对票据的收付款人、用途、金额等要素进行审查,也难以掌握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也不能确认该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最初开立账户的人,从而也就很难确定其交易是否为可疑交易。
(三)“跨国性”或“敞开性”
网上银行的敞开性体现在市场准入不受限制、交易时空不受限制以及交易额度不受限制等方面。简单便利的开通条件、多个网上银行账户之间资金自由划转,很容易实现资金的“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网上银行业务又突破了传统业务办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客户可以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任何地方登录账户,并匿名转移电子货币,更是无法确定交易地区和国家。可以利用网上银行账户快速频繁地转移可疑资金。
(四)“复杂性”或“繁杂性”
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种洗钱渠道和方式进行组合运用,使得识别洗钱线索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海南“1-29”地下钱庄案,就是网上银行洗钱行为的典型,犯罪分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网银转账等手段洗钱727亿元,非法获利约3200万元。这个地下钱庄共接收全国29个省份2337家上游公司的资金727亿多元,分别转至4473个个人、公司账户,非法获利3200多万元。” 从已经侦破的洗钱看,一些犯罪分子正开始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复杂多变的资金划转,掩盖其非法行为。
二、当前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了解客户”难
“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目前网上银行本身缺乏完善的体系,许多网上银行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办理,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进行,现在银行开户虽然实行的是实名制开户,就算最初开立账户时按规定签订协议、提供相关资料,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由于没有人的参与,银行无法有效识别人是否在进行交易,银行要做到“了解”存在难度。《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1 条规定的银行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18 种交易情况,其中大部分需要一线临柜人员作出主观的判断和分析,但网银业务对银行业而言,既不见票,也不见人,临柜人员很难掌握网银账户短期内资金是否分散转入转出、财务状况是否与经营业务相符等情况,无法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监管,进而无法对网银业务可疑交易进行有效的甄别。
(二)分辨和发现可疑支付交易难
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一笔笔甄别判断、追踪来龙去脉,是费时费力也达不到预期效果的。一是部分银行虽然开发了网上银行反洗钱分析监测系统或者风险预警系统,但都没有做到主观筛选,因为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关于可疑交易标准的判别需要人为的认定。银行无法逐笔审查网上银行支付交易,并且从中筛选出可疑交易。现在商业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相对落后,部分业务交易对手信息及许多要素需要依靠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录,工作量大,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受到影响,因而信息错误、重复较多,信息价值不高。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信息的途径单一,各级反洗钱从业人员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与技巧,未了解客户真实交易背景,致使垃圾数据增多,信息缺乏可用性,给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带来困难。二是因为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资金流动达到前所未有的速度,而相关人员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和技术,采用手工筛选数据,难免出现遗漏。有的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时,系统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交易列表存在部分交易对手户名不明确或交易对手信息缺失的情况(尤其是个人网上银行跨行交易对手中名称为“他行客户”的实际名称无法查找、个人客户网上银行跨行转账无法查找出交易对手姓名等),从而造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补录、补正困难并形成数据积压的问题。三是基层网点可疑交易监测与核查难。目前,各银行机构会计核算普遍实现了大集中、扁平化管理,其网上银行客户的交易数据信息均以电子集中备份方式保存在上级行乃至总行,基层行不保留纸质交易凭证,交易信息被定期覆盖。
(三)网上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网上银行发展速度较快,但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滞。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虽然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特别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只是指导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对银行的具体执行缺乏法律约束力;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以后补充的几项法规也基本没有涉及网上银行反洗钱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认证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也主要是针对实体银行机构办理的业务。许多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大都是规范柜台业务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特殊性而建立相应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操作细则,特别是在网上银行的资金监测方面的制度规定更是趋近于零。
三、我国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突破
(一)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的突破
一是建立网上银行客户信息采集系统,将客户的指纹和形象等信息纳入网上银行身份信息范围。网上银行业务申请时实行面签,现场采集个人形象影像和指纹等信息。建立一套指纹认证系统,当客户要进入网上银行交易系统时,就必须通过指纹识别,以确保网上用户的“实名制”,从而突破网上银行业务身份识别的瓶颈。
二是统一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对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的认证,我国现在实行两种方式,一是由商业银行自行发行证书,二是有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因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证机构,且这类认证也还缺乏法律效应。借鉴美国经验,制订相应法律法规,确定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为唯一认证中心,同时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建立客户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建立网上银行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与客户初次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关系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甄别客户身份,避免为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要根据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杜绝匿名账户。依据风险等级评级,再结合单位客户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设定网上银行转账限额。对高风险可疑账户,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对交易情况进行说明,没有合理解释或拒绝说明的对账户的网上银行操作权限进行控制;(2)设定较低的网上银行转账限额、大额转账必须到银行柜台办理、限制企业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的划转、提高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等;(3)关闭其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其到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是要通过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核实,多种渠道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调查了解网银客户的住址、职业、经营状况等真实情况,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对调查中发现的身份不明或代办开户的客户停止其网上银行业务。有必要将信息产业部纳入反洗钱工作联席成员单位,需要与电信、移动等网络服务部门联网,对于同一IP地址长期多个网上银行账户频繁发生网上银行业务应重点关注,并进行监控。
五是采取契约约束机制,强化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识别。鉴于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网上银行的规定还处于起步阶段,故银行在提供网上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对网上银行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事先予以明确规定。目前多数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但各家制订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内容均不一致,要求也不是很严格,有关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对此应尽快加以规范,严把网上银行入门关,从源头上控制洗钱风险。
六是建立重新身份识别制度。加强网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分析,在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时,可要求客户重新进行身份识别。这一做法可以结合契约约束机制,在双方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确在出现那些情况下,要求客户需要重新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和采集。
(二)网上银行反洗钱监测手段的突破
我们知道电子交易的数据浩如烟海,要从那么多的交易记录中找出犯罪分子的踪迹实非易事。因而需要建立网上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不断研究可疑交易行为,并建立可疑交易的行为方式模型,然后通过数据挖掘,对大量的交易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可疑交易的交易进行再挖掘和再识别,从而发现隐藏在其中的非法洗钱。
网上银行反洗钱交易监测系统,与各行的反洗钱监测系统一样,除了必须与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管理信息系统和支付清算系统对接,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联网外,还需要与金融认证中心对接,与通讯服务部门相联,广泛地采集客户信息,把日常工作中事后监督变为实时的、无间断的监控,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自动关注、自动分析、自动认证状态,并提示反洗钱部门立即介入。
不仅要对银行与客户主体进行监管,同时还应该重点关注交易对方。笔者检查中发现一些异地单位从一个银行汇入本地一单位账户后,该单位又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汇入原单位在另一银行账户。因而网上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还必须搜集交易对方信息,从而判断交易的可疑性。
(三)网上银行法律法规的突破
借鉴美国等国家网上银行立法,设立一部严密的《电子交易法》,尽快修订反洗钱法规或者拟订专门的网上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扩大传统的反洗钱立法调整范围,赋予电子签章和数据报文法律效力,规范网上银行业务,在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信息保存、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和跨境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将反洗钱工作机制纳入到网上银行业务中去,通过立法加大该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起系统化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网上银行业务,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交易纪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职能部门要尽快建立相应严密的电子交易规则,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业务程序、安全认证等做出详细指引,明确跨境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和要求。要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将监管部门的网上银行反洗钱业务指引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及时制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反洗钱的法律规章制度,避免网上银行监管出现真空。
(四)网上银行反洗钱合作的突破
网上银行反洗钱与传统的反洗钱相比具有更强的跨国性,电子货币的传递可以比传统货币更快捷、更安全的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传递,一旦资金转入那些反洗钱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或国家,反洗钱工作将很难开展下去,因此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对网上银行反洗钱有着更大的作用和意义,应该与世界各国在反洗钱方面做好充分的协调和配合。我国目前网上银行反洗钱还处在探索阶段,反洗钱的经验还严重匮乏,因此更应该加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他们在反洗钱方面的应验。一是加大信息交流,及时将洗钱等非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准确送达要求协查的国家。二是开展技术共享,相互交流打击网上银行洗钱活动的先进技术和做法。三是加强司法协作,签订司法协作条约,堵塞网上银行洗钱活动的漏洞,共同应对反洗钱这一犯罪行为。网上银行业务跨行跨国界,央行要建立网上银行公共信息平台,为各行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参考信息。央行也应建立协查机制,以多种形式组织各行互通信息,相互交流经验。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交流平台,可以采用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可以到商业银行和国外跟班学习,也可以相互交流工作人员,不断加大反洗钱工作人员网上银行反洗钱能力的培训,从而有力地打击网上银行洗钱犯罪行为。